关于调整全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1/03/29  

新发改医价〔2011〕635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我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发展较快,各地、州、市旧车交易市场数量不断增加,根据市场发展变化的情况并征得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将调整后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车交易市场的交易服务费、鉴定评估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确定交易服务费和鉴定评估费的基准费率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旧车交易市场在规定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上、下20%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乌鲁木齐市交易基准费费率0.5%(以成交额为基数),其它地区交易费基准费费率均为0.7%(以成交额为基数)。鉴定评估基准费率全区统一为0.5%(以评估额为基数)。

二、旧车交易市场的停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凡达到地面硬化处理、停车泊位明确、有专人负责卫生和看管的规范化停车场,可收取停车服务费,标准为:摩托车每车每次(每天)2-3元,小车、15座及以下客车每车每次(每天)8-10元,5吨以下货车、15座以上客车每车每次(每天)10-12元,8吨以上大型货车每车每次(每天)15-18元,12米以上的加长车每车每次(每天)18-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旧车交易市场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同一地区执行同一收费政策。同一地区是指按现有各地、州、市行政辖区为单位划分,该地、州、市辖区的县(市)为同一地区。同时,旧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不得强制代交易者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取代理服务费。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旧车交易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自定项目及标准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全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试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房〔2003〕1067号)、《关于全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4〕1862号)及《关于乌鲁木齐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房〔2005〕95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