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网上交易与服务企业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主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唯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吉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北京五八快拍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73二手车交易网、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元渤、肖政三、罗磊、蔡旭、胡国军、梁乡、李健、袁兵、林哲、邓衍朗、丁一、田东、姚军红。

 
二手车网上交易及服务企业规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二手车网上交易及服务企业在车辆信息检验、车辆状况检测、网络交易、车辆交割、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依法从事二手车网上交易及服务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769《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GB/T3032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SB/T10519《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二手车used car
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

3.2 二手车鉴定评估 used car evaluation and inspection
对二手车进行技术状况检测、鉴定,确定某一时点价值的过程。

3.3 二手车网上交易 used car internet trading
通过网络手段实现的二手车交易和提供的服务。

3.4 二手车网上交易方 used car internet trading party
通过网络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买卖双方。

3.5 二手车网上交易商 used car internet dealer
通过二手车网上交易平台从事二手车交易及服务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交易商”)

3.6 二手车网上交易平台used car internet trading platform
为二手车交易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3.7 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used car internet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
提供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并进行运营和管理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平台提供商”)

3.8 二手车检测报告 used car inspection report
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根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明示的车辆检测报告。
4 平台基本要求
4.1 硬件
具备:应用服务器一台,数据库服务器一台,备份服务器一台,以上三台服务器都要求至少3块磁盘组成磁盘阵列以保障数据可靠性,其中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要求双路处理器保障处理能力。

4.2 软件
具备:操作系统:windows server 2008 R2及以上、Linux(如CentOS、RedHat等);数据库:MS SQL Server、Oracle或MySQL。

4.3 安全防护和带宽要求
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需具备硬件防火墙和20M以上独享带宽。

4.4 机房
需安置在具有互联网数据中心(IDC)运营资质的双线(联通和电信)机房,并满足恒温、恒湿和多路供电的要求。

4.5 运营、维护服务
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每周7天每天8小时的在线及电话技术支持能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平台系统保障能力。

4.6 功能
4.6.1 平台应提供服务企业的产品种类、功能、流程、使用说明、服务对象等信息。
4.6.2 平台应具备二手车竞价数据、《二手车检测报告》查询等功能。
4.6.3 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二手车历史数据。
4.6.4 应具备网络下单功能。
4.6.5 针对错误的信息和操作,应具备报错功能。
5 二手车网络交易流程图
 
6 用户网络注册管理
6.1 平台提供商应要求信息发布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6.2 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备份注册信息。
6.3 平台提供商应及时核实用户提报的虚假信息,且有权利和责任及时注销该用户,切断其网络信息发布通道,并保存有关记录。
6.4 平台提供商应定期核验其平台上交易商的经营资质
6.5 平台提供商应保存用户的注册信息3年以上(从最后一次登录算起),并及时更新用户登录日志。
6.6 对于发布有害或违法信息的用户,平台提供商应及时注销该用户,并保存相关记录。

7 二手车网络交易的信息采集、发布及监管
7.1 平台应采集其注册的二手车交易用户的信息,并核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
7.2 平台提供商应采集并发布二手车车辆识别信息,包括:出厂信息、车辆配置、手续资料、车况信息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7.3 二手车信息发布必须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7.4 平台应保证明示的二手车检测报告应与实际车辆一致。
7.5 平台提供商应建立信息违规举报、投诉机制。
7.6 平台提供商应审核监控其平台上发布的二手车信息及相关评论等信息,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7.7 如有客户投诉平台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在诉求方提供合法证明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删除。
8 二手车网络交易管理
8.1 基本要求
8.1.1 包括标价销售和竞价销售等方式,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GB/T18769、SB/T10519。
8.1.2 卖方在交易平台应对标价交易的待售车辆采用明码标价。

8.2 对平台提供商的要求
8.2.1 应具备法人行为主体资格,并在交易平台上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等资质文件。
8.2.2 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制度;平台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
8.2.3 保证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8.2.4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
8.2.5 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8.2.6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交易平台应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以及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8.3 用户及交易信息管理
8.3.1 平台提供商可在保存期限内查询、下载或打印交易信息。
8.3.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将交易信息和交易情况通过系统告知交易当事人;妥善保管交易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并为交易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8.3.3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提供商不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3.4 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用户,并与用户结清财务及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行政许可的二手车网上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提供商应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用户的售后服务。

8.4 保证金管理
8.4.1 平台提供商可依法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对交易方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建立严格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8.4.2 保证金仅用于交易纠纷的处理或争议方信用的必要保证,保证金的额度或比例可以根据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的具体情况约定。
8.4.3 保证金的所有权归缴纳方所有,平台提供商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对保证金进行管理,不可挪作他用或转移。

9 车辆交割
9.1 资金支付
9.1.1 线上支付
交易涉及的资金应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具备网上支付资质的金融机构代收代付。
9.1.2 线下支付
交易涉及的资金应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线下方式支付。

9.2 车辆所有权变更
9.2.1 平台提供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产权变更要求,检验二手车所有者的身份证件有效性。
9.2.2 平台提供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产权变更要求,检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牌照、检验记录有效期、车辆强制报废年限、车辆违法未处理记录、登记栏信息有效性。
9.2.3 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的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办理并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办理完成时间应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9.2.4 交易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车辆无法进行产权转移时,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如无约定,应由卖方收回车辆、购车款退回购车者,交易中止。

9.3 实物交付应如实按照合同承诺的全部物品,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
9.4 平台提供商应按事先约定的条款和支付方式与交易双方进行资金清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证件补办费用、购置税补缴费用、交通违法罚款、车辆所有权变更费用、代办费、违约补偿金等。

10 相关服务
10.1 平台提供商可与有资质的第三方车辆整备公司合作,向交易方提供整备服务。

10.2 平台提供商可与有资质的金融和保险机构合作,为二手车网络交易方提供便利的融资、贷款、保险退保、保险过户变更、保险购买等服务。

10.3 平台提供商可与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为交易方提供物流服务,并明示风险责任。物流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城际、短途和市内代驾。另外,物流服务应遵循我国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1 售后服务
11.1 二手车网络交易商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提供售后服务清单,根据车辆实际情况,需明确服务内容。

11.2 平台提供商应根据企业类型,事先和第三方建立稳定可靠的投诉渠道。发生纠纷时,平台提供商应积极进行协调、取证和处理。

11.3 有认证及延保承诺的车辆应保证其认证及延保服务的兑现。

11.4 平台提供商应建立二手车网络交易及服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基本资料,交易方基本资料,相关交易及服务合同,以及维修保养记录以及车辆所有权变更的手续材料等基本资料。

11.5 二手车网络交易及服务档案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